皖大动态

联系皖大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总部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石台路交口西南角)吉品荟兰花广场西座20层

电话:0551-65572898

邮箱:ahwd@anhuiwanda.ntesmail.com


您当前的位置: >皖大动态>皖大新闻
银基烯碳:诱空型虚假陈述纠纷案例——安徽皖大律所代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例②
发布时间:2024-05-29 10:36      阅读次数:0

图片5.png

一、基本案情回顾

银基烯碳虚假陈述案件是一起涉及证券市场的重大违规行为。在此案中,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存在财务报告数据不实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

具体而言,银基烯碳在2015年的年度报告中涉及多项财务数据不实,包括虚增资产、少计负债、虚减费用以及虚增净利润等。这些虚假记载行为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此外,银基烯碳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在2015年11月,公司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并约定认缴出资额。然而,银基烯碳并未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这一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这些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因此,众多受损的投资者纷纷提起诉讼,要求银基烯碳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受理过程

安徽皖大律所在代理银基烯碳虚假陈述案件时,首先对银基烯碳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后,律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正式接案。

针对此类涉及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等复杂领域的案件,皖大律所组建了一支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进行分工合作,确保案件在各个环节都得到了专业的处理。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等,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筛选出对案件有利的关键证据。

三、案件判决意义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维护良好资本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专业律师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四、总结案件类型

在证券市场上,诱空型虚假陈述通常表现出与诱多型虚假陈述相反的行为逻辑。通常是上市公司高管在明知某利好信息时,故意延迟披露,从而可以在此期间低价增持股票,待利好信息释放后可以获得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有某类既不具有明显利好也不具有明显利空性的信息,法院可能会认定其属于“中性”的信息。因此烯碳新材案中,最高法认定:烯碳新材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对重大投资行为进行披露,属于消极沉默型的虚假陈述行为。

皖大证券法律事务团队:

图片6.png

本团队由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安徽科学家企业家协会会长助理范士明领衔本所青年才俊律师组建,负责人范士明对证券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皖大律所成立十余年以来,具有较高证券法务研究水平,在金融证券,市场投资等诸多方面丰富收益的实战经验。现成立的证券法律事务团队致力于为受损股民提供专业优质的维权索赔法律服务,实现股民维权索赔利益最大化,同时为净化我国证券市场尽绵薄之力。

团队负责人介绍:

图片7.png

范士明,男,专业领域:证券金融、民商事案件。现担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律协证券期货法律专委会委员。2010年创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安徽省拥有法学专家教授最多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担任万家热线法律顾问,2011年至2013年受聘担任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2012年担任安徽省人大主办的《江淮法治》杂志社理事、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自2015 年受聘担任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6年至 2017年受聘担任“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在安徽电视台,合肥广播电台做客法制栏目,并多次在安徽法制报,新安晚报,安徽商报等媒体发表文章及案件评论。2019年担任合肥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担任安徽省律协证券期货法律专委会委员以来,非常注重对证券业务的研究和业务总结,先后参加专委会走进华安证券投教基地的活动,交流探讨证券业务。受邀到安信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为拟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例解析授课讲座。

范士明主任结合自己二十年的股市投资成功经验和十八年的律师专业知识,在创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八年后组建了股市维权专业律师团队。本团队是安徽成立最早的证券维权团队,专注于为受损股民提供专业优质的维权索赔法律服务最大化的降低维权索赔股民的维权成本,并实现维权索赔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先后代理了抚顺特钢、银基烯碳、新纶科技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保扩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人写的《银基烯碳新材虚假陈述案例分析》一文收编到合肥市律协第五届金融证券专委会论文及案例分析汇编在证券业务领域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果,研究撰写证券诉讼相关的文章,积极进行理论研讨。积极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本律所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