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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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律师 (声明:文本版权为陈建军律师本人,禁止未经允许擅自转载。)
家住合肥的小李不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右小腿骨折,入院后打入了钢板、钢钉。病患不能下床,小李的老婆、母亲两个人就轮流护理,每天烧鸡炖鱼送来病房,还给小李买了拐杖、轮椅帮助他下床活动。小李治疗效果很好,一个月后办理出院。出院时,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记录:1、休息两个月;2、加强功能锻炼;3、门诊随访。出院后,小李在家卧床休息了三个月,妻子一直在身边悉心照料。恢复期间,为了不给家人添麻烦,小李复诊时就去了离家较近的另一家三甲医院挂号、拿药。就这样小李在家休养了一年,二次手术后小李一纸诉状将对方车辆的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三方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小李5万余元。小李拿到判决后很是郁闷,获得的赔偿跟自己主张的数额竟差了一半,法院在判决中对小李的误工期限只认定了90天,护理费只判了一个人的工资,在家卧床三个月的护理费也没有判,更让他想不通的是营养费、外购的药品、在另一家医院复诊的费用、购买的拐杖轮椅也都没有获得赔偿。小李认为,这些可都是自己因为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花费啊,为什么法院却没有判给自己呢?翻来覆去,百思不得其解。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陈建军律师认为:从小李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应当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受伤人员需要转院治疗、外购药物、配置辅助器具、营养支持、两人以上护理、出院后继续护理以及休息误工期限的长短等,都需要根据医院的意见确定。否则,就不能证明以上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发生的费用也很难获得赔偿。 目前不同医院出具的医嘱内容繁简不一,陈律师提醒: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受伤人员在治疗、出院、复诊时,应仔细查看医院出具的病例、病案、出院小结中医生医嘱记载是否全面,医生对伤者的卧床休息期、休息期、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加强营养、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的预算以及转院治疗、外购药品、配置辅助器具的医嘱是否有遗漏,必要时提醒医生补充。确实无法补充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上内容进行鉴定。